(2015)东商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楼吉生与楼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吉生,楼海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13号原告:楼吉生。被告:楼海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吉生与被告楼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