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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楼吉生与楼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吉生,楼海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13号原告:楼吉生。被告:楼海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吉生与被告楼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