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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子银与被执行人邰凤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银,邰凤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51-4号申请执行人:郭子银,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邰凤桃,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以(2015)和执字第0015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邰凤桃所有的车号为皖E×××××号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邰凤桃所有的车号为皖E×××××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俊审判员 林宗军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