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6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景可兰申请执行人朱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可兰,朱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636-3号申请执行人景可兰,女,生于1952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小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6日,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一终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小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46412.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小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