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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林生、何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林生,何成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黄林生,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8日,青川县人。被告何成菊,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7日,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林生、何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