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林生、何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林生,何成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黄林生,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8日,青川县人。被告何成菊,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7日,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林生、何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