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761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海源酒水批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习田,男。被执行人王学兰,女。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海源酒水批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日照市海源酒水批发有限公司与倪习田、王学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日照市海源酒水批发有限公司与倪习田、王学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