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会军、晋宝玉与岳朝全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马会军,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原告晋宝玉,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被告岳朝全,男,1963年6月11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军、晋宝玉诉被告岳朝全合伙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朝全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军、晋宝玉对被告岳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马会军、晋宝玉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窦俊杰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