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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会军、晋宝玉与岳朝全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马会军,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原告晋宝玉,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被告岳朝全,男,1963年6月11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军、晋宝玉诉被告岳朝全合伙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朝全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军、晋宝玉对被告岳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马会军、晋宝玉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窦俊杰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