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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德会与孙微怡,张汝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会,张汝卓,孙微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张德会,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张汝卓,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微怡,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张德会诉被告张汝卓、孙微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为、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会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张德会已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德会负担。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520元(原告张德会已预交2520元),由原告张德会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张德会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张德会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朱 为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