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异议人叶克珍申请执行异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克珍,施文彪,徐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异字第00006号异议人:叶克珍,女,汉族,住繁昌县。申请执行人:施文彪,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徐靖,男,汉族,住繁昌县。异议人叶克珍不服本院(2013)繁执字第003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叶克珍称,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执字第00334号执行裁定查封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铁塔村铁桥组XX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徐靖及异议人共有,要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部分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3)繁执字第00334号执行裁定查封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铁塔村铁桥组XX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徐靖及异议人叶克珍夫妻共有财产,因被执行人徐靖不履行(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查封、扣押。故异议人叶克珍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叶克珍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