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马昌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马昌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东丽区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一期一标段B6区1号楼1门110室。法定代表人张祖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伟,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娣,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昌翔,天津市东丽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马昌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子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