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婷与杨仕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杨仕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王婷。被告杨仕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与被告杨仕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婷负担。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