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与赵云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赵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忠路12号院2号楼18门。法定代表人刘文虎,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军祥。被申请人赵云霞,女,46岁,职业不详。申请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与被申请人赵云霞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云霞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路x号院x号楼xx(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字第xxxx号)、1713(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字第xxxx号)、1715(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字第xxxx号)、1716(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字第xxxx号)、1717(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字第xxxx号)、1718(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字第xxxx号)、1719(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第xxxx号)予以查封。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800万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云霞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x路x号院x号楼xxxx(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字第xxxx号)、1713(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字第xxxx号)、1715(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字第xxxx号)、1716(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字第xxxx号)、1717(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字第xxxx号)、1718(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字第xxxx号)、1719(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