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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蒋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吴 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