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人民政府与莫邦念、莫志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邦念,莫志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1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莫邦念。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志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伟军,镇长。委托代理人:胡大伟,该镇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夏寒松,该镇政府干部。上诉人莫邦念、莫志升因与被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亚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劳和代理审判员黄忠任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幼怡担任记录。上诉人莫邦念、莫志升,被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大伟、夏寒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莫邦念、莫志升。审 判 长 吴亚玲审 判 员 唐 劳代理审判员 黄忠任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幼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