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德庆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被执行人德庆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海龙,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7819。被执行人陈紫琼,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身份证×××3148。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德庆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李海龙、陈紫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德庆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位于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桥北面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府国用(2013)第0126号}在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9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89000元;被执行人李海龙、陈紫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被多家金融机构起诉,被执行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桥北面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府国用(2013)第0126号}已被四会市人民法院首查封{(2014)肇四法立保字第36号之一};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及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申请执行人已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另案首查封,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为此,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