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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崔吉利与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利,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朱思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崔吉利,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李洪刚,总经理。第三人朱思澎,男,199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崔吉利诉被告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