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崔吉利与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利,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朱思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崔吉利,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李洪刚,总经理。第三人朱思澎,男,199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崔吉利诉被告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