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杨洪军、杨新元、夏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杨洪军,杨新元,夏心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王建平,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厚生村厚生片第二组9号。被告杨洪军,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二段159号1栋5单元508号。被告杨新元,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路172号16栋1单元301号。被告夏心宏,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苏雅村苏北组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杨洪军、杨新元、夏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