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商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苏州市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417号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芮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国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望湖路2号行政中心3楼308室。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4元,减半收取计721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