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苏州市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417号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芮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国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望湖路2号行政中心3楼308室。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4元,减半收取计721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