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宇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南京赛德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宇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赛德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宇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8弄27号2号楼105室。法定代表人周根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赛德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刘林路18号222室。法定代表人夏锦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宇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赛德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六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执字第2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杨定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