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涧与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涧,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833号原告周涧,女,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幢18层1-7#,组织机构代码30491875-0。法定代表人刘华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涧诉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涧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涧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