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意松与陈乌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意松,陈乌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陈意松,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钱建宗。被告陈乌鸡,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意松与被告陈乌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意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意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意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意松负担。审判员 陈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