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正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正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铭骞,董事长。被告崔正鹏,男,生于1979年12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正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定于2015年5月4日上午10:00分开庭,因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本院的通知,在限定的期限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悦静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曲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