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彩菊与陈莲香、孙维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菊,陈莲香,孙维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665号原告陈彩菊。被告陈莲香。被告孙维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菊与被告陈莲香、孙维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子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