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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彩菊与陈莲香、孙维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菊,陈莲香,孙维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665号原告陈彩菊。被告陈莲香。被告孙维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菊与被告陈莲香、孙维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子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