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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吴慧与王鸽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王鸽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吴慧,农民。委托代理人时翠,农民。被告王鸽子,农民。原告吴慧诉被告王鸽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慧的委托代理人时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鸽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慧诉称,2010年11月2日,被告王鸽子因工地急需用钱为由向吴静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用期3个月及利息。到期后,王鸽子支付了利息7500元。2012年1月2日,吴静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吴慧,同时王鸽子向吴慧出具100000元的借据。经吴慧多次催要,王鸽子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鸽子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鸽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被告王鸽子因工地急需用钱为由向吴静借款100000元,同日王鸽子向吴静出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一份,合同书载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今借吴静现金大写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借款用途房产开发利息(月息)0.025%,借款日期2010年11月2日至2011年2月2日,借款人王鸽子手机132××××6040……”。到期后,王鸽子支付了利息7500元。2012年1月2日,吴静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吴慧,同时王鸽子向吴慧出具100000元的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吴慧现金拾万元整(100000)王鸽子用门面房抵押两上两下。借款人:王鸽子2012.1.2号”。至今,被告王鸽子除向吴静支付7500元外,未再向吴慧及吴静偿还涉案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吴慧的陈述及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鸽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吴静与吴慧的债权转让协议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因王鸽子向吴静支付的涉案款项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利息应从涉案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根据王鸽子与吴静借款合同约定,王鸽子应向吴静支付利息为75元,扣除王鸽子已向吴静支付的7500元,王鸽子尚欠吴静借款金额为92525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中债权应为合法债权,对本案吴慧要求王鸽子偿还超出92525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鸽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慧92525元。二、驳回原告吴慧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原告吴慧负担280元,由被告王鸽子负担2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权 伟审 判 员  李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令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