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白春红与赵玉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红,赵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867-1号申请执行人白春红,居民。被执行人赵玉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春红与被执行人赵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玉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鲁Q×××××)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善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贵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