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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裴春云与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春云,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裴春云,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马军胜,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春云与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春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春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春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7904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裴春云。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龙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