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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夏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夏某某,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经常居住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