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夏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夏某某,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经常居住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