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敦培与樊益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陈敦培。委托代理人吴吉庆,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益宣。原告陈敦培诉被告樊益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敦培以本案的事实依据需以被告樊益宣与建始县公安局间的行政诉讼结果的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敦培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敦培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敦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丛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锐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