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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良红与杭前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红,杭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红,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杭前强,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杭前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