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良红与杭前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红,杭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红,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杭前强,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杭前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