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中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馨仪与船山区疾控中心涪城区疾控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遂宁市船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绵阳市涪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中民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黄琦,男,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蒋艳君,女,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焦平,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兴菊,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科,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军,该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彭英,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船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绵阳市涪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黄琦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平,被上诉人遂宁市船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果,被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熊军、彭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89元,已由黄某某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董华路审判员 廖琼英审判员 周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赖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