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6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诉邢立军、李春艳养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邢立军,李春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415号原告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立军,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朝阳乡双利村安家店屯四组。被告李春艳,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立军、李春艳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