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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6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诉邢立军、李春艳养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邢立军,李春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415号原告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立军,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朝阳乡双利村安家店屯四组。被告李春艳,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立军、李春艳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春升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