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房碧晓与唐谷虎,郭水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唐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房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郭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莫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