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李某甲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法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榆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于2014年6月12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7月1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榆县。因涉嫌伪证罪,于2014年8月22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4】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6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我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同年4月13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生产和销售农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已于1997年被无锡伊斯顿罐头制品有限公司注册的“伙伴”商标标识,虚构自己是郑州市帮尔农业公司大区经理的事实,将自己在通榆县开通镇内生产包装的不合格产品“伙伴”牌谷子田苗后专用除草剂,以每件900元或850元不等的价格,向松原市农药经销商郑某某、徐某某销售30余件,并向内蒙赤峰白某某、孙某某等人销售。被告人李某某总计向外销售伪劣农药1700余件,销售金额达140余万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李某某向乾安县销售伪劣农药行为致使乾安、大安两地农民遭受经济损失959395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隐匿李某某之前灌装伪劣农药的犯罪事实,作假证包庇李某某。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某、隋某某、隋某甲、徐某某、郑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材料、通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情况说明、通榆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乾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作假证据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材料,证实未查到郑州市帮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信息。2、通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伙伴”商标标识已被无锡伊斯顿罐头制品有限公司注册。郑州市帮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伙伴”一号阿维菌素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3、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郑州市帮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检样品扑草净可湿性粉剂中扑草净质量分数不符合GB23553-2009扑草净可湿性粉剂标准相应项目的指标要求。4、乾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致使农民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959395元。5、户籍资料,证实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自然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证言:我是长春佳宝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公司承接各类铁罐制品及商品包装的印制。2014年5月中旬我公司为通榆一个叫李某某的人制作了灌装除草剂使用的铁罐,印制在铁罐上面的包装及包装的商标标识也是我公司制作的。我公司一共给他生产了20000个铁罐及20000个包装,每个“伙伴”牌莠去津除草剂的包装上印制一件“邦尔”商标标识和一件“伙伴”商标标识,也就是印制了20000件“邦尔”商标标识、20000件“伙伴”商标标识。2、证人隋某某证言:2015年5月25日通过李某甲介绍给李某某打工,帮他灌装农药,罐装的是“伙伴”牌谷子田苗后专用除草剂(扑草净),6月5日左右灌装的白色朔料瓶的“伙伴”一号阿维菌素杀虫剂,灌了能有一百多件。2014年6月10日我和李某甲正在李某某的作坊里灌装莠去津除草剂农药时,被通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抓住了。李某某看警察来了就告诉我和李某甲,让我俩说当天才开始灌装农药,李某某还让我和警察说是我找的李某甲帮他干活的别说李某甲是他二姐。当时我想李某某灌装的农药一定有问题,要不警察不能找他,李某甲是我朋友,我帮李某某说谎不把之前已经灌装销售扑草净的事说出来,对李某某的处理一定要轻,我在警察询问我的时候,向警察说谎了,把李某某之前灌装过散装农药并向外销售的事情和李某甲是李某某二姐的事情隐瞒下来。事情经过就是这样。3、证人张小丽证言:我认识李某某,前一段时间雇我给他灌装农药了。今年4月25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有灌装农药的活,要是干也挺好,比挑豆挣钱,一天能赚贰佰来块钱,我一听不错就同意了,她问我挑豆那还有谁想去,要是想去就一起去,当时和我一个桌挑豆的岳翠娴、姜玉平、邸立荣、邵连红都说要去。我问她去哪灌装农药,她让我们去她家了,李某某也在,我们灌装的是“伙伴”牌谷子田苗后专用除草剂(扑草净),扑草净里面有两个小袋,分别灌装两张不同的粉状散装农药,一种是白色的,另一种是有点黄色的,李某某要求白色的每袋灌装18-22克,黄色的每袋灌装22-25克。在李某甲家院里灌装了3天,一件按20元钱给我们工钱,我赚了300多元钱。过了五一李某甲又来电话,又在李某甲家院里干了几天,这时候扑草净的外包袋和包装箱就都进来了,我们就开始成箱的灌装包装,因为着急李某甲又找来了冯华、岑淑贤、老姜太太和李某甲西院邻居小崔,还有小崔的兄弟媳妇,我们又干了3、4天,加上之前那几天一共能灌装600来件的扑草净,这些扑草净都被李某某雇车拉走了,具体拉到哪里我们不知道。到5月中旬,我们接着灌装农药,但是地方换了,换到铁西隋某甲的家,干到五月末的时候隋某某也去了,一直灌装到端午节前两天所有的粉剂农药都灌装完了,要结束的时候李某某又进了几桶液体的散装农药,因为我外孙子在我家,我灌装农药身上有味家里不同意我再干了,后来李某某是否灌装那些液体农药了,谁给他灌装了我就都不知道了,事情就是这样。4、证人杜某某证言:我是巴林右旗嘉禾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主要经营种子、化肥、农药。我们销售过伙伴牌扑草净,销售到大板镇的都是零售出去的,大部分都批发到巴林左旗了。2014年5月末,我给赤峰的白某某打电话联系以每件1200元的价格购进了10件伙伴牌扑草净,白某某用物流发给我的,货款是物流代收的。2014年5月初左右,李某某打电话联系过我,问我卖不卖伙伴牌扑草净,因为赤峰地区总代理是白某某,先期我是在白某某那购进的,后来白某某门市部缺货了,期间李某乙联系我,也要购进50件,所以我打电话联系的李某某,以每件900元的价格购进150件。我按李某某提供给我的银行账户打了货款135000元。有老百姓反映使用扑草净后有药害,谷子苗发黄,我就联系李某某了,开始打电话他手机是关机状态,后来再打就是停机也没联系上。5、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是巴林左旗国庆种子、化肥门市部的法人,我所经营的门市部销售过伙伴牌扑草净,大部分都是批发的,其中给三山乡陈某某的化肥、农药门市部是以返利的方式给他的,每销售一袋返利给陈某某1.50元至2元不等。隆昌镇田德的隆丰种子化肥门市部也是返利的方式给他的,每销售一袋返利给陈某某1.50元至2元不等,其中花家拉噶乡刘明来我门市,我以每件1300元的价格批发给刘明2件,剩下的都是门市部零售的。2014年5月21日,我在赤峰松山区王某某的种子化肥门市部以每袋12元的价格购进了30袋伙伴牌扑草净,我给他打款12000元是10件的钱,王某某只发我4件,王某某说没货了,等有货再发剩下的6件。因为这个扑草净销售很好,4件不够卖的,所以我打了服务热线,想问问在哪里可以购买到伙伴牌扑草净,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给我介绍销售经理李某某,我联系了李某某,李某某说他是郑州邦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在他那里以每件900元的价格购进了50件伙伴牌扑草净,我给李某某打的款,现在打款凭证我还保留着。6、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5月10日左右,白某某打电话联系的我说有新的谷子除草剂了,我就让白某某给我发8件伙伴牌扑草净,是以每件1200元的价格购进的,是在农业银行给白某某打的货款。5月25日我在巴林右旗杜某某的合作社以每件900元的价格购进了50件,是在信用社给杜某某妻子打的货款。7、证人杨某某证言:我看了伙伴扑草净样品,这个伙伴扑草净农药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上面有明显的错误,有效成分含量都是每克百分之多少,而不是每升多少克的,农药登记证号和生产标准证号和我们公司是一样的,产品标准证号和生产标准证号和我们公司是一样的,产品标准证号和我们公司的不一样,这都是他们伪造我们公司的,而且产品的包装规格也不一样,这种农药成分含量,外包装和我们公司生产的扑草净都不一样。我们公司主要是做进出口业务,国内市场份额比较少,所以没有固定的业务员负责那个地区。我们公司也没授权委托其他公司个人生产、分装扑草净这种药,公司没有把登记证号和生产批准证号和产品批号委托给其他公司和个人使用。8、证人刘某证言,我在乾安县大布苏镇徐某某处购买过谷子苗后除草剂,买了二垧七亩地,一共四十袋,花了600元钱。我购买的谷子苗后除草剂(扑草净)使用后效果不好,喷完之后产生药害了,草不死,苗发黄,苗都打卷了,苗不长。发现购买的扑草净不好使,我去找徐某某,他给我补的解药和叶面肥,进行补救,徐某某说七天就见效,补救完之后有一晌半没缓过来,药害比较严重,苗根本长不了,我把这一晌半耕种的绿豆,剩下那些缓过来点,但是比正常的还是差,没有正常的高,颜色发黄,一共得减少一半。9、证人隋某甲证言:2014年5月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某使用我借给他的库房了,他找我说库房里面有成箱的农药放不下,让我再给他找个地方放农药,因为我大哥隋东生外出打工,房子空着,我让李某某把农药放到我大哥家去。李某某将农药放到我哥家仓库西墙哪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10、证人徐某某证言:2014年5月份我家商店来了一个叫李某某的业务员,自称是郑州邦尔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我推销谷子苗后除草剂(扑草净),谈好850元/件,我定了10件,过两天李某某的业务员李庆开车分两次给我送来10件货,我把8500元货款直接给了李庆,“扑草净”销售给老百姓后,老百姓普遍反映不好使,对谷子苗产生了药害,草没打死。1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初,李某某来我商店推销谷子苗后除草剂(扑草净),当时大安的姜跃文也在我商店,姜以前经销过我购进的农药,我和姜一起和李某某谈的价格,最后谈好是1000元每件,我订了10件。过了十多天,一个叫李庆的业务员开车把货直接送到我商店,我先支付了8500元的货款,直接把钱给李庆,过了两天,大安的姜跃文来我家商店取走3件货,1000元每件卖给姜跃文的,后来又来取了4件,也是1000元每件卖给他的。2014年5月中旬,姜跃文给我打电话说“扑草净”有问题,谷子喷了不长,而且苗发黄,我俩及时给老百姓发放解除药害的药品进行补种,给老百姓造成严重损失,所以我来报案。12、证言白某某证言:2014年3月末,辽宁省新民市大民屯什么堡村记不清了331号,一个叫李某某的人来我门市部找我,推销伙伴牌扑草净,李某某说这个扑草净专门杀谷地草的,效果非常好,还说吉林松原有一个经销商叫郑某某的去年就卖了500件,他把郑某某的电话给了我,叫我联系郑某某,我没给郑打电话,我也没进。后来隔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多次打电话和微信联系我让我进货,另外李某某介绍朝阳市建平县有个叫赵小棠的已经进货了,叫我跟赵小棠了解情况,因为我和赵小棠很熟悉,我就打电话联系了赵小棠,赵小棠又联系的郑某某,了解到郑某某说这个扑草净效果很好。后来我就联系李某某进了100件,是李某某开车送来的,谈的是900元的价格,现在忘记了打了多少钱,第二次进了400件是物流来的,是以每件850元的价格进的货,是我给他打的款。13、证人董某某、杨某甲、刘某甲等人证言,均证实使用伙伴牌扑草净后耕地受损失情况14、吉林省大安市农民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种植的农作物有损失,但不起诉李某某了。15、吉林乾安农民刘某、刘某甲等人证言,证实种植的农作物有损失,但不起诉李某某了。(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在沈阳市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叫王瑞玲的人,她是销售农药的业务员,她介绍周某某给我认识,周某某是郑州邦尔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2012年的时候我帮周某某推销他的邦尔牌拌种剂,属于赚提成不是给他的公司打工。我在没有生产加工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进了一吨除草剂、杀虫剂液体及印有邦尔商标标识的除草剂包装桶和印有伙伴一号的商标标识、包装瓶,在开通镇铁西借用的房子内私自灌装。在网上找了郑州一家叫丰乐的制造农药的小作坊,老板叫孙荣银,我和孙荣银联系在郑州见的面,说要做“莠去津”除草剂和“阿维菌素”杀虫剂,一样要一吨,两样散装农药价格一样,一吨要28000.00元,我就订购了2吨,但是当时没有马上给他钱,回到通榆县,准备灌装农药使用的库房和设备,5月初的时候(2014年)我借用朋友隋某甲的库房,又在网上联系了郑州黑马设计广告公司经理范志强,让他帮我在郑州金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一家公司,公司名字叫“郑州市金邦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时间是今年5月20日左右,现在公司还没注册下来。我张罗够钱后就给孙荣银将56000.00元钱转账了过去,过了一周左右也就是5月末散装的“莠去津”除草剂农药就到了,是用200公斤一个的蓝色塑料桶装的,一共是5个塑料桶,重量是一吨,剩下的一吨散装“阿维菌素”杀虫剂到现在还没发货。我就将散装农药放到了库房里。在给孙荣银汇款后,货到前,我又通过网上联系了长春的一家铁罐厂,厂子的联系人叫赵某某,地点在长春市合心附近,和赵某某见面后,将邦尔公司生产的“莠去津”除草剂包装照片给赵某某看,让他照邦尔的包装给我制作包装,但是要将我自己设计的“伙伴”商标标识加入进去,“邦尔”的商标标识还要保留,生产公司换成我还没有注册下来的“郑州市金邦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某某看了后说能排版制作,又让他给我制造600毫升的小铁罐,等包装制造好后直接就印制到小铁罐上,赵某某问我有营业执照和商标使用证我说没有,问他能不能做,他同意了。我让他制造20000个600毫升的小铁罐,每个小铁罐上要印制一件“邦尔”商标标识和一件“伙伴”商标标识,一共制造了20000件“邦尔”商标标识和20000件“伙伴”商标标识。又问他有没有灌装铁罐后使用的封盖机,他说也能弄到,我买了一台,赵某某让我先交10000.00元的定金,其他的货到付款,我就给了他10000.00元现金,赵某某又给我联系制造1000个装铁罐的纸箱,我让他制造的包装箱是每箱装20个铁罐的包装箱,包装箱上面印制2件“邦尔”商标标识和2件“伙伴”商标标识,一个纸箱5元钱,一共花了5000.00元。纸箱厂的老板认识赵某某就跟赵某某说纸箱制作好后直接送到铁罐厂,把铁罐装箱后给我一起发货。在网上联系了河北沧州一家塑料瓶厂,定制灌装“阿维菌素”杀虫剂使用的塑料瓶,我定制了两种塑料瓶,一种大瓶是200毫升的,一种小瓶是20毫升的,我一样定制了20000个,一共是40000个,花了13000.00元。在网上联系了郑州一家设计公司,定制了40000个“阿维菌素”刹虫剂的不干胶包装,包装上印有商标标识、注意事项什么的,都是按照我定制塑料瓶的大小制造的,每个包装上印制一件“伙伴”商标标识,生产公司也是我还没有注册下来的“郑州市金邦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个包装是3分钱,定制了40000个我一共花了1200.00元。从合肥购进了一台封塑料瓶使用的封口机,花了570.00元。(这些都准备好后,散装农药“莠去津”是最先回来的,之后是塑料瓶、“伙伴”阿维菌素包装、封口机都陆续回来了,最后回来的是“莠去津”除草剂包装纸箱、小铁罐和封盖机,回来的时间是2014年6月9日,有800个纸箱是装好空铁罐的,剩下的200个纸箱是空的,我将纸箱和铁罐放到库房一看,纸箱做的不好,按要求是每箱放20个铁罐,结果做好后每箱放了25个铁罐,)第二天就雇了两个女的帮我灌装“莠去津”除草剂,灌装好之后,每个纸箱是放24个铁罐,刚刚灌装了7箱“莠去津”除草剂,公安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就来了。在被通榆县公安局抓获之前,还在隋某甲借给我的厂房里生产制作过一种扑草净除草剂,叫谷子田苗后专用除草剂(扑草净)。之前我没有交待,而是说只是借用厂房加工“莠去津”除草剂和“阿维菌素”杀虫剂了,其实在我加工这两种农药之前还生产过扑草净除草剂。加工好扑草净除草剂后我都销售到内蒙赤峰了,松原等地。将这些扑草净卖完后,又联系的孙荣银让他给我发的散装的秀钾也就是“莠去津”,再就是被你们抓到时我二姐和隋东净正在包装“莠去津”,我当时怕把之前生产扑草净的事情漏出来就偷着告诉她俩说,你俩就说刚认识我,价还没有谈妥,事情经过就是这样。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李某某是2014年5月中旬的时候去我家找的我,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他说让我找几个人灌装农药,是按件付钱,一件20元钱,我也没多问就同意了,这样我找的我家西院邻居小崔,小崔的兄弟媳妇,还有和我一起挑豆的邸丽荣和姜姐,第二天李某某在八中西边的油路边上接的我们,把我们送到灌装农药的库房,李某某说库房是隋某甲的,我也没问他是借的还是租的,当时散装农药和包装袋、封口机都在库房里了,李某某就告诉我们怎么灌装、怎么包装。散装农药是两种,都是粉状的,一种白色的,一种粉色的,我们得将这两种散装农药分别灌装到两个透明的塑料袋中,再将这两个塑料袋封口后装入“伙伴”牌扑草净的包装袋里,一百袋装一箱,也就是一件。我负责平时的管理和记件,因为人手不够用,李某某又让我找了几个人,有老岳、张杰、隋某某,我们灌装了一千六七百件的“伙伴”牌谷子田苗后专用除草剂(扑草净),这些灌装好的扑草净李某某都拉出去卖了,至于卖给谁了我就不知道了。灌装到6月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散装农药就都用没了,我们休息了几天,李某某又通知我说进新农药了,还需要灌装,这样我和隋某某又去的隋某甲的库房,这次的散装农药是液态的,我们一开始灌装了一百来件白色塑料瓶的农药,灌装好后李某某将这些农药拉走了,我们又开始灌装小铁罐的“莠去津”除草剂,结果刚灌装了不几件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就来了。李某某就告诉我和隋某某,让我俩说谎,说我俩刚刚第一天来这干活,以前灌装销售扑草净的事情别说,还让我隐瞒我俩的亲属关系,就说我是隋某某介绍过来干活的,因为我俩的亲属关系,同意帮李某某说这个谎,这样在公安局的民警对我询问的时候,我就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了,事情就是这样。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致使农民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李某甲作假证据包庇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包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被告人李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立国审判员 :董加旭审判员 :王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