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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深圳皇冠(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皇冠(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社保大厦。法定代表人曾思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璐楠,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闭方梅,住址广西大新县。被申请执行人深圳皇冠(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车公庙工业区皇冠小区。法定代表人宫越邦正。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深圳皇冠(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深(福)社限令(2014)C06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深(福)社限令(2014)C06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依法缴纳员工赵昉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截至2014年11月26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9063.8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19063.88元、滞纳金4282.55元,共计23346.4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指令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指令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深(福)社限令催告(2015)C0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福)社限令(2014)C06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指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亦履行了催告程序,该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深(福)社限令(2014)C06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追缴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因强制执行实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