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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19时15分,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正宁县轩辕大道与葛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5.3mg/100ml,属醉酒驾驶,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书、事故现场图等。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19时1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MJ64**小型轿车沿正宁县城轩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修建正宁宾馆门前路段时,与葛某某驾驶的甘MJ01**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车辆局部受损。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作出庆道协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5.3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照,证明肇事现场情况。2、证人葛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3日20时许,其驾驶甘MJ01**小型越野客车准备回家,行驶至轩辕大道新修建的正宁宾馆门前路段时,被一辆黑色小轿车撞了,其发现那个驾驶员可能喝酒了,其就报警了。3、刘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事发后,正宁县交警队在正宁县中医医院提取了刘某某血样。4、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庆道协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5.3mg/100ml。5、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9月23日19时许,其与几个朋友聚餐,吃饭时其喝了三四瓶啤酒,喝酒后其驾驶甘MJ64**小型轿车回家时,在轩辕大道与一辆白色越野车相撞,两车局部受损。7、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其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西洲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李世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苗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