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王亚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王亚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737号原告:刘晓明。被告:王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明与被告王亚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晓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