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伯平与徐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斌,吴伯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伯平。上诉人徐斌因与被上诉人吴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斌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