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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伯平与徐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斌,吴伯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伯平。上诉人徐斌因与被上诉人吴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斌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