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稳与孙讯海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稳,孙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13号申请人:刘稳,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孙讯海,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申请人刘稳、孙讯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稳、孙讯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稳赔偿孙讯海: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交通费、补偿费合计600元,已于2015年5月4日履行完毕;二、刘稳、孙讯海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