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稳与孙讯海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稳,孙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13号申请人:刘稳,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孙讯海,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申请人刘稳、孙讯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稳、孙讯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稳赔偿孙讯海: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交通费、补偿费合计600元,已于2015年5月4日履行完毕;二、刘稳、孙讯海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