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罪犯周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602号罪犯周平,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黔钟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赃款9900元,依法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2年6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2年11月、2013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周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系累犯,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