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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林仕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弘,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法定代表人马先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永华,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4元,由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波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