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500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7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黎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