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雪与袁德国、成都市豪宇制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成都市豪宇制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德国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354号原告蒋雪,女,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蓝明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豪宇制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德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袁德国,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雪诉被告成都市豪宇制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德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豪宇制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德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雪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雪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豪宇制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德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蒋雪负担。(此款原告蒋雪已预交)审 判 长 严 鹏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刘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区慧祯速录书记员肖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