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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李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甲,李A,李乙,李丙,李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A。原审被告李乙。原审被告李丙。原审被告李丁。上诉人李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汉春与凌笑蘋生育子女李A、李甲、李乙、李丁、李丙及李海容,李汉春于1994年1月去世,凌笑蘋于2002年3月去世,李海容于2012年6月3日去世,李海容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李海容去世后,养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888.31元由李丙领取,医疗保险金8,300元由李甲领取.李海容遗留的现金,扣除丧事开支,所余3,000元在李甲处.李海容银行存款100,587.36元由李乙提取,并于2012年6月30日、7月1日分别存入上海银行,李海容丧葬费5,433.40元由李丁领取。李A处有所收丧事礼金5,000元。2012年11月24日,李A、李甲、李乙、李丁、李丙为处理李海容遗产,在李海容生前单位上海国棉十七厂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避免今后争吵,上棉十七厂退管委李海容的钱由大哥李丁领取,其他所有的钱都集中到大哥处保管,并由大哥负责买墓地,墓地买好落葬后,再一起讨论分割问题。李海容养老金30,879.60元李丙已领出,公积金单子已领,要公证处公证再领,10万零600元大概有存单,由李乙保管,1万千叁佰元左右在李甲处。还有股票等要公证。一只戒指、一对耳环由李甲保管,5,000元现金李A保管,以上记录大家都认可。”2013年1月30日,李乙从上海银行提取上述存款中的49,999元,2013年2月2日,又提取存款50,000元,余款在银行。至2013年3月20日,李乙取得利息232.16元。2013年1月,李丙、李丁、李乙、李A起诉李甲,要求分割李海容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法院以(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03号立案受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各人分得五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各人承担五分之一。2013年2月初,李丙交给李丁李海容的钱款30,888.31元,李丁当即给付李丙(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514号案件诉讼费219元,李甲交给李丁李海容的钱款11,000元,李乙交给李丁李海容的钱款100,000元,李A保管的丧事礼金5,000元,未交予李丁。同月,李丁为李海容购买墓地,花去墓地费、刻字费、照相费、交通费共23,871元。2013年4月,李甲、李丙起诉李丁、李乙、李A,要求分割李丁处李海容遗留的钱款,法院以(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514号立案受理。2013年6月2日,经外地五位表兄弟姐妹参与调解,李甲、李乙、李丁、李丙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关于李海容死亡后遗产结算调解协议书》,内容为:“2013年6月1日经表兄弟姐妹参与之中,结论捌万元正(人民币80,000.00),所有当事人和见证人都确认同意的。1、2013年6月1日关于李海容的遗产确认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正(人民币80,000.00),兄弟姐妹李丁、李乙、李A、李丙、李甲五人平均(每人各分得遗产壹万陆千元正,人民币16,000.00)。2、关于李海容房屋拆迁由承担户主去谈判,其谈判所得由户主处理。3、法院民事调解协议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03号按判决内容处理执行。4、关于2013年4月10日由原告李丙、李甲去法院撤诉,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自理。5、关于金戒指、耳环由李甲、李丙二人处理。6、款项支付由李丁负责处理,打给每个人的卡号(银行卡号或现金支付),每人壹万陆千元正(人民币16,000.00)。7、本协议共六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此协议内容是代表表明其每个人的真实意思,签字后具有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反悔方将承担一切责任。”由各方及五位见证人签名,李A名字由李丁代签。2013年6月4日,李甲、李丙向法院撤回(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514号案件起诉。2013年9月26日,李丁给付李乙32,000元,给付李A27,000,二人均出具收条。上海市民主二村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民主二村房屋”)原承租人为李海容。2012年3月该房屋所在地块动迁。因李海容死亡,李甲作为承租人与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后确认居住困难人员为李甲、袁俊(李丙儿子)、李小玲(李丙儿媳)、袁乐凡(李丙孙子)、郁志良(李甲丈夫)五人,每人获得补偿款245,300元,李海容补偿款245,300元交予李甲。2014年3月,李A起诉李甲、李丙、李乙、李丁,要求分割李甲处上述钱款,法院以(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725号立案受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李A、李甲、李乙、李丁、李丙各人分得五分之一。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海容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李海容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由李A诉李甲、李乙、李丁、李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海容去世后,李A、李甲、李乙、李丁、李丙一致确认领取的李海容钱款交给李丁,后李丙、李甲、李乙交给李丁钱款及李丁提取的丧葬费共计147,102.71元,尚有李甲300元、李乙587.36元及存款利息232.16元、李A5,000元,未交出。2013年6月2日,李甲、李乙、李丁、李丙在知道上述钱款数额的情况下,鉴于李甲及其丈夫、李丙儿子、媳妇、孙子可享受民主二村房屋动迁利益,在亲戚的协调下,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明确李海容遗产(不包括李海容存款、股票、公积金及动迁补偿款)为80,000元,由五人平均分割,系当事人经过周密考虑、协商确认的,该协议合法有效,李丙、李甲当即取得钱款16,000元,现李丙提出异议,要求平分李海容遗留钱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准许。因协议书李A姓名系李丁代签,李丁未提供受李A委托调解的证据,虽后李A收取了27,000元,加上其原有5,000元,与李乙取得钱款数额相同,现其主张分割李海容遗留钱款尚余部分,法院予以准许。李甲处尚余300元,李A认为李甲处有遗留钱款19,76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李乙处尚余遗产819.52元。李乙认为其为李海容缴纳了房屋租赁费、电线老化修理费600余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李乙主张分割李A处5,000元自2012年6月至2013年底期间的利息,因其未提供李A将钱款存入银行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李丁处是否尚有李海容遗留钱款问题,李丁取得李丙、李甲、李乙交付的钱款及其领取的丧葬费,扣除支付李丙、李甲、李乙、李A钱款、墓地费及相关费用,尚余32,231.71元。李丁负责购买李海容墓地,需花体力、精力和时间,与李乙、李A相比,仅多得231.71元,符合情理,李A认为李丁处尚有李海容遗留钱款21,84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李甲、李乙处尚余李海容遗留钱款,李A可得五分之一。2013年6月2日协议书,确认李海容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副由李甲、李丙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李甲原系民主二村房屋承租人,并居住该房,李甲认为原该房中的大橱一只、电动车一辆系其财产,而李A未提供该财产属李海容所有及李甲处尚有李海容家具、毛主席像章多枚、毛主席语录多本的证据,故李A要求分割上述财产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李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A钱款60元;二、李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A钱款163.90元;三、李A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李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继承人李海容的遗产在结算时结余为12万余元,如兄妹五人平分则每人可得2万余元。因当时恰逢民主二村房屋动迁,上诉人户口在内享受动迁利益。被上诉人与动迁无任何关系却多次向上诉人要钱。分割李海容遗产时,在调解协议上写明所有遗产金额是8万元,不存在未分割部分。上诉人考虑到姐妹之情作出让步,上诉人分得16,000元,被上诉人实际分得32,000元。被上诉人已经领走该笔钱款并签字认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不同意支付李A60元,要求平分李A多领取的钱款。被上诉人李A书面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被告李乙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已经没有可分割的遗产。原审被告李丁答辩称:被上诉人对2013年6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同意的,因当时被上诉人手机关机,李丁才代其签字。李丁在处理李海容后事时有很多支出是没有发票的,李丁实际分得的钱款比被上诉人少。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海容是否有尚未分割的遗产需要继承。本院认为,本案各当事人在2013年6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已经对李海容的遗产达成一致意见并分配完毕,即使存在尚未分割的遗产也是金额甚微。原审审查各当事人持有被继承人钱款的情况认为上诉人处尚有300元未处理,该款项作为遗产分割后被上诉人所得为60元,本案当事人系同胞手足,为该钱款对簿公堂实不应该。本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但需要指出的是,骨肉之情血浓于水,本案当事人系同胞手足,血脉相连,理应相互团结、相互帮助,从构建和谐家庭的角度出发,合情合理地平等协商解决家庭矛盾,不应为些微经济利益弃亲情于不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