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吕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吕某,女,1983年8月1日生,彝族,住元阳县。被告丁某某,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受理原告吕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开远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梁 清人民陪审员 谢裕恒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