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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88号原告王某,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魏某,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