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宁剑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749号罪犯宁剑,农民,累犯,现在平南监狱服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玉中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宁剑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8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2010年12月3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2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28000元不变。2015年3月9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宁剑是累犯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剑曾因犯转移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又于2006年犯本案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表扬,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累计奖励分90.0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检察机关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改造表现等情况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2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银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