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康电器有限公司与王莲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康电器有限公司,王莲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泰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竹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莲英。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泰康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莲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泰康电器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泰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