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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王某,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XX斌,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