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39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李某甲,住从化市,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张某,住从化市,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相恋,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第一个小孩李某乙(男),于××××年××月1生第二个小孩李某丙(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与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两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要离婚,要求所有夫妻财产都归被告,两个小孩也归被告抚养。被告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结婚两年后才开始有小矛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李某乙(男),于××××年××月1生育小孩李某丙(女)。两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一两年后开始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吵闹,2009年因矛盾较大,双方为此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意见相佐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经过较长时间自由恋爱才到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备较好的感情和婚姻基础。但原被告双方在婚后没有注意夫妻间的沟通和感情的进一步培养,导致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产生矛盾后双方又忽略对矛盾的及时解决,从而导致矛盾不断积累影响夫妻感情而成讼。因原被告双方经较长时间恋爱后才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缘份和家庭,互谅互让,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多从家庭和睦和小孩健康成长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尽量减少分歧,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毅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湛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