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崔云林与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云林,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崔云林。被执行人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德才。本院在执行崔云林与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崔云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