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正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爱,王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程正爱,男,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志新(又名王志兴),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程正爱与被执行人王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78元(含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志新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